针对愈来愈多买家透过隐秘的空壳公司以大笔现金购买加州豪宅及昂贵的房地产,联邦财政部2016年7月27日宣布,凡以200万元以上现金购买洛杉矶县、旧金山县、圣马刁(San Mateo)县、圣塔克拉拉(Santa Clara)县与圣地牙哥县的买主必须公布真实身分。这项暂时性规定,8月下旬生效实施至明年2月底。
法规要求产权保险公司详查现金买家的真实身分,违者将遭重罚。
资金要求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基本上每一个州都有一个本州“目标就业区”名册。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想要通过EB-5投资获得绿卡,申请人的投资必须是带有风险的。如果投资协议中包含保证投资者能够拿回投资的“补偿条款,”该投资将不符合EB-5要求,因为此类投资不属于存在风险的投资。
现金、设备、库存、其他有形资产、 现金等价物以及以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为担保的借贷都可以作为EB-5投资资金。由投资人提供给企业的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借贷不能算作EB-5投资,因为这些资金转移不包含任何投资风险(当然例外还是存在的,请见下文)。所有的投资都将按照市场价值以美元估价。投资者无须立刻将所有的资金一次性投入,但是必须在2年有条件居住期届满前完成绝大部分投资。
用来进行EB-5投资的资金必须是从合法途径获得的,不得是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诸如犯罪行为之类非法途径获得的。在审查EB-5移民申请时,移民局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非常严格。
证明资金来源于自己合法收入的材料:
证明资金来源于他人赠予的材料:
证明资金来源于继承的材料:
证明资金来源于交易的材料:
投资人投资新企业时须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企业属于 “新”企业。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如果经历重组或者发生本质变化(净资产或者雇员人数至少增加40%),也可以被认定为新企业。
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是商业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不算作商业企业。
EB-5投资对投资企业的商业形式并没有要求,可以投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等。但是,不同形式的企业所享有的税收待遇以及管理方式也不同。
除了投资区域中心项目之外,投资人都需要亲自参与所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比如:作为企业管理人员为企业工作、参与企业决策或者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充当一个有限合伙人。当然,有些时候,满足条件时可以不用参与此类运营管理。
按照移民局的规定。EB-5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多个投资人可以一起进行EB-5投资,但是每一个投资人都必须满足资金要求,并且每一个投资人都必须通过投资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
美国法律允许的商业形式多种多样,很多因素决定着何种形式是最适合特定投资者的形式。商业形式的选择也会影响到商业行为的成功与否。
EB-5投资者通常选择的商业形式有以下3种:
公司是最常见的商业形式。公式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当自然人成立公司开展商业活动之后,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将对公司的行为、税收、负债等负责。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股东不会对公司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赠送,但是必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出售、拥有不动产,并且产权不会因为公司董事、股东或者管理人员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但是,一些公司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公司首先要为公司利润纳税,之后当这些利润分发到股东手中之后,股东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此类形式的企业能够同时具有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征,并且与合伙企业一样,不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LLC最大的一个优点是可以选择按照公司待遇纳税还是按照合伙企业待遇纳说。并且,LLC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LLC的管理模式有两种:1)“成员亲自管理,”所有的成员都有发言权;2)“专业人员管理”,所有成员共同指定一位经理,由其负责运营。很多州对LLC设置了一种“特许权税,”这个税可以理解为LLC为自己所享受的有限责任待遇以及灵活性而支付的费用。
有限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一起成立的一种商业形式。合伙人通过提供资金、不动产、劳务或者技术换取合伙企业的利润并且承担合伙企业的损失。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只有1个普通合伙人以及1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所有的管理职责,控制企业的日常运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的职责和责任,属于消极投资人。有限合伙企业不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合伙人承担的个人责任大小是不一样的。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都是有限合伙形式的。
为使更多的申请者了解投资移民EB-5的要求及步骤,我们根据所积累的经验,介绍一下EB-5申请的大致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移民局递交“外国企业家投资移民”I-526申请,同时附上证明文件包括: 所需投资资金合法证明以及商业计划等证明文件,申请费为1500美元,移民局需半年到一年时间对此申请进行审理;
在I-526获得批准以后,与其他移民签证类似,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开始申请“有条件绿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又称“临时绿卡”): 若申请人不在美国境内,申请人必须申请移民签证并且在美国领事馆进行移民签证的面试进行身份调整,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申请人可以向美国移民局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表(I-485)。审理过程大概需要6到12个月,一旦身份调整获得批准,申请人即会获得有效期为两年的“临时绿卡”,该绿卡和永久绿卡享有相同的待遇。申请人的直接亲属(即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受益人同时申请调整身份。I-485的审理时间为半年到一年;
在临时绿卡满两年之前的90天内,申请人必须并向美国移民局递交“外国企业家要求去除有条件身份申请”I-829申请,申请费为3750美元。如果过期而未申请,申请人将会被纳入驱逐程序的名单。如果申请人满足移民局对于EB-5的所有关于资金和就业岗位的要求,I-829会得到批准,获得永久绿卡,成为合法永久居民。I-829的审理时间为半年到一年。
EB-5投资移民申请人从开始申请到最后拿到永久绿卡的时间通常是三年半到四年。
在I-829审理阶段,申请人的临时绿卡身份仍然处于有效的状态,这个状态将维持一年直到移民局得出结果,此间,申请人在文件齐全的条件下依然可以出国旅行。
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第203(b)(5)条的8 U.S.C.§1153(b)(5)款, 又称 EB-5投资移民,有时又称投资移民),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投资移民(EB-5)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外国公民来说是很有优越性。
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约有10,000个签证名额分配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又称 TEA)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另外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s,又称RC)的投资移民者。在该法律最初创建的几年中,移民局每年只发签发约300-400 EB-5签证。近年来, 随着中国国力大幅提升,对外交流不断增加,很多富裕人士通过EB5投资来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 由于EB5的名额被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人士使用,未来EB5可能由于名额供不应求而出现排期。
美国的EB5投资移民,一般不要求申请人拥有任何学历,或者其它履历以及资质,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甚至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EB-5投资签证规定申请人投资的经营实体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非盈利机构。
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同样相当灵活,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多个EB-5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该投资的数额和创造的工作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者的头上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一 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net worth loss)亏损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 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 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分配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 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目前,几乎90%-95%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根据美国政府计划,这个项目将于2012年9月30年截止,但考虑到美国当前的经济状况,该项目有可能会延长一段时间。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 “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农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限制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门的地区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
除了投资资金外,另一个核心的要求是创造就业。法律规定一般是,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对于创立新企业的投资人,投资的新企业必须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员工; 对于参加地区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 对于收购困难企业 的投资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员工人数。 法律规定的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其他合法移民,EB-5投资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